微信扫一扫
武胜县公安局
武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武胜县沿口镇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
通 告
为改善广大市民工作和生活环境,控制和减少社会生活噪音污染,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城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它发出高噪音的器材招揽顾客及商业宣传。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在划定禁止车辆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鸣喇叭;严禁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声器和声响装置。
三、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的噪音必須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标准,严格遵守营业时间规定。酒吧、KTV、宵夜店等场所应当引导消费者文明消费,防止在消费过程中大声喧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四、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等)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
五、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群众性娛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严禁使用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超高音量的音响器材,要严格控制器材音量,不得影响周围群众生活。
六、严禁在城区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市民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在进行房屋室内装修时,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音污染。
八、工业企业所使用的固定设备产生的噪音,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并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九、在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音,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之符合囯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9月29日